宁人社规〔2010〕12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0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人社发[2010]316号)精神,经市政府批准,现就我市201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一)参保企业和职工月缴费基数下限为1583元;上限为10905元。
(二)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月缴费基数下限为1583元,月缴费额下限为316.6元。
(三)溧水县、高淳县参保企业和职工月缴费基数及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月缴费基数,由两县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参加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的单位和职工,其缴费基数按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同步执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的月缴费标准调整为47元;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月缴费标准维持不变。
三、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基础养老金按全省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991元计算。
四、本通知从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О一О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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